政策法規
衢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做好市區工傷保險服務協議機構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柯城區、衢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加強和規范工傷保險服務協議醫療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管理,更好地為工傷職工提供優質服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7號)《關于加強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7號)等規定,結合市區實際,現就做好市區工傷保險服務協議機構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協議機構類型
工傷保險服務協議機構,是指自愿申請,并經市區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評審并簽訂服務協議,為工傷職工提供相應服務的機構。協議機構分為工傷保險服務協議醫療機構和工傷保險協議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兩類。
二、協議管理職責分工
衢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市區工傷保險服務機構協議管理政策的制定及監督指導工作。
市區各級經辦機構按照醫療機構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區域內協議醫療機構的申報受理、評審、醫療服務協議的簽訂、醫療費用結算、協議管理等工作。市級經辦機構負責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工傷保險協議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數量,并做好申報受理、評審、服務協議簽訂等工作,市區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費用結算、協議管理等工作。
三、協議機構申請條件
1.市區范圍內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可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服務協議醫療機構資格。醫療機構有多個執業地點的,應當由主體醫療機構提交申請,并由主體醫療機構統一辦理各執業地點的申報手續。申請工傷保險服務協議醫療機構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1)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且已取得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資格的醫療機構;
(2)具備為工傷職工提供良好醫療服務的條件,在工傷救治、康復和職業病防治方面有專業技術優勢;
(3)遵守國家、省、市有關醫療服務和職業病防治管理的法規和標準,有健全和完善的醫療服務管理制度;
(4)遵守國家、省、市物價管理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
(5)醫療機構的信息系統能滿足工傷保險參保人的就醫及醫療費用結算、管理需求,并能滿足與經辦機構信息系統的聯網要求;
(6)遵守工傷保險相關法律法規。
2.符合條件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向市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協議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資格。申請工傷保險協議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有效的《營業執照》和《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證書》;
(2)具有執業資格證書的專職技師,相應資質的訓練人員和管理人員;
(3)具有配置輔助器具相應的??瓶剖壹捌湎鄳渲们拜o助檢查科室和設施;
(4)具備與社保經辦機構信息系統聯網運行的能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售后服務系統;
(5)遵守工傷保險相關法律法規。
四、協議機構申報流程
1.經辦機構在確定工傷保險服務協議機構時要按照公平公開、強化管理、優化服務的要求,遵循供需平衡、逐步推進、動態管理的原則。
市區各級經辦機構原則上每年兩次集中辦理申請受理工作。申請工傷保險服務協議機構的單位向所屬地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所需材料詳見附件)。
2.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場核對遞交的申請材料,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告知補正。社保經辦機構在受理申報期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下達受理告知書。
申請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經辦機構不予受理其申請:
(1)申請前12個月內因違反社會保險、衛生、市場監督和物價管理等相關規定被上述主管部門執行行政處罰的;
(2)采取虛構、篡改等不正當手段報送申請資料的;
(3)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材料不全或經告知后仍不能提供完整材料的;
(4)法律法規規定不能納入社會保險服務協議管理的其他情形。
3.社保經辦機構在下達受理告知書后15個工作日內組織對符合要求的申請協議機構開展評審工作。
評審采取書面提交材料和現場查看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人社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的資格條件,對申請機構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并確定工傷保險服務協議機構名單。評審不合格的,終結本次申辦流程,由社保經辦機構書面通知申報單位。
4.評審合格的工傷保險服務協議機構名單由對應經辦機構在官方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在公示期限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收集、整理公示意見,確定工傷保險服務協議機構名單。必要時應再次組織評審。
5.工傷保險服務協議機構名單確定后,在10個工作日內由經辦機構與之簽訂工傷保險服務協議,實行協議管理。
五、協議管理內容
1.工傷保險服務協議醫療機構的服務協議每兩年簽訂一次;工傷保險服務協議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服務協議每三年簽訂一次。
服務協議由市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統一制定,另行印發。工傷保險服務協議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主要包括:服務期限、服務對象、服務范圍、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要求,費用審核與控制要求,費用結算辦法及支付標準等,以及雙方協商確定的其他內容。
2.工傷保險服務協議機構應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和協議約定,做好工傷職工的醫療救治、輔助器具配置等服務及管理工作,切實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努力提升工傷保險服務水平,協助做好工傷預防宣傳工作,為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提供便捷服務。就工傷保險服務協議管理有關事項及時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合理化建議。
工傷保險服務協議醫療機構應當根據社保經辦要求,積極開展工傷保險聯網申報結算工作,進一步提升工傷保險服務工作效能。
3.社保經辦機構應對協議機構的工傷保險政策執行、協議履行、信息化平臺建設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可采取實地稽核、書面稽核、舉報稽核和約談等方式進行,也可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開展審計檢查和巡查工作。對發現的違規行為進行查處,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社保經辦機構應當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和協議約定及時支付工傷職工發生的醫療費用;聽取工傷保險服務協議機構對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
4.工傷保險服務協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服務協議:
(1)工傷保險服務協議期滿的;
(2)工傷保險服務協議執行期間,一方違反協議,經協商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
(3)因協議醫療機構合并、解散等原因無法履行協議的。
5.工傷保險服務協議機構終止服務協議后,需重新申請協議機構資格的,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6.已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保險服務協議機構不再組織評審,期滿后符合條件的按新的服務協議續簽。
六、其他
1.工傷保險服務協議機構的名單由負責簽訂服務協議的社保經辦機構統一公布,并將工傷保險服務協議機構的名單向市社保經辦機構和衢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抄送備案。
市區各級社保經辦機構確定并公布的工傷保險服務協議機構,實行協議互認。衢州市范圍內其它經辦機構確定的工傷保險服務協議機構納入市區工傷保險服務協議機構范圍。
2.本通知自2022年1月13日起實施。
衢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12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衢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21年12月22日印發
政策解讀:http://www.cdhlb.cn/art/2021/12/27/art_1229199907_2385181.html